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法律环境
2010-03-13 新华网 陈菲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本办法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就是,尽量减少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本办法是《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这位负责人说,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完全相同的一种外商投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有关“三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据介绍,办法作为《合伙企业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在《合伙企业法》的框架内,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规定。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条件、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以及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事项,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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